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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规定:律师不得承诺结果,不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2021-03-31
2021年03月31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432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不同当事人咨询律师时总会问同样的问题:能不能保证结果?当律师说对不起,我们是不允许保证案件结果的。当事人会觉得律师不专业不敢保证结果。其实不是这样的,每个行业都有执业准则,律师行业同样有自己的规则;还有的当事人会问能不能

不同当事人咨询律师时总会问同样的问题:能不能保证结果?当律师说对不起,我们是不允许保证案件结果的。当事人会觉得律师不专业不敢保证结果。其实不是这样的,每个行业都有执业准则,律师行业同样有自己的规则;还有的当事人会问能不能免费帮忙办理案件,答:不允许。不是律师不通情达理,而是除了行业规则的规范外,律师事务所也是需要收取管理费及税费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免费的与付费的无论从案件办理水准到案件用心程度都是不一样的。

让我们看一下全国律协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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