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场所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
所以如果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打架等情况受伤,不符合“三工”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2、如果出差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伤,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外出期间没有从事工作,自己的原因受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3、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职工本人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4、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5、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