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意见的发布是不是意味着没有办法再进行放贷业务了?放贷公司该何去何从?
意见的解读: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故意见出台后如果还想经营放贷业务,建议先去申请相关牌照。
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若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是不会被定罪处罚的,但是如有以下情形会被定罪处罚: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三、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不得超过36%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故年利率高于36%的借款,在意见施行后,即2019年10月21日之后均应进行调整,以免触及法律红线。
四、情节严重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如果相应数额、数量标准达到上述规定80%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意见中的情节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五、意见是否溯及以往
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即意见对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放贷行为没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