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的案件和接到的咨询,经常会涉及员工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问题。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又另开公司与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企业该如何处理,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律师解读:
一、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法律规定只是约束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普通员工是否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条约定的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对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并未约定。
二、员工在职期间可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企业在没有相关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制作员工手册或者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员工在职期间若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这也是符合权利义务向对应的基本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