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习俗,现在很多地区男方会在婚前给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来表示要缔结婚姻的意愿,这些现金或财物就叫彩礼。
彩礼是不是给付给女方就属于女方财物,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呢?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有些人就会问了,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彩礼怎么办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所以小伙伴们注意了,彩礼返还是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