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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2024年11月13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问题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基本案情王某与刘某是夫妻,2020年离婚,2022年刘某母亲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刘某共同返还韩某为夫妻婚内购房出资10万元。    一


问题


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是夫妻,2020年离婚,2022年刘某母亲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刘某共同返还韩某为夫妻婚内购房出资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出具借条的时间在王某、刘某离婚后,但该笔债务是基于王某、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另外,虽然借条上只有刘某签字,但韩某已经证明该债务是王某、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而产生的,且王某也自认在购买房屋时从韩某处拿走了100,000元,足以认定该笔借款用于王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并且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观点

    韩某主张案涉10万元系出借给王某及刘某用于婚后购买房屋,则应就明确约定为借款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韩某提交的借条系刘某于离婚之后所出具,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款系赠与。因此,在缺乏王某有效追认的情况下,刘某单方出具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存在案涉款项系借款的明确约定。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韩某为王某和刘某用于婚后购买房屋出资的10万元,依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借款,依法改判。



律师提示





    如果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借款的,应该在借款当时由夫妻双方签署借条,或者写赠与协议,明确该出资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否则很容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至于父母与自己子女补签的借条,因为没有另一方的签字,无法认定是夫妻双方对借款的追认。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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