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借款的,应该在借款当时由夫妻双方签署借条,或者写赠与协议,明确该出资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否则很容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至于父母与自己子女补签的借条,因为没有另一方的签字,无法认定是夫妻双方对借款的追认。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