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舆论关注。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涉事学校及其负责人也作出了相应处罚。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很多人认为处理轻了;央广网评论“温柔”的处理打不“疼”欺凌者。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二周岁。此次案件中,施暴的两名孩子不满十二周岁,未达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因此,只能对其进行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如果构成侵权,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虽然施暴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坏孩子”并非天生如此,除了法律的预防外,还需要家长、学校的关爱、关心、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