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妇产医院开展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该医院驾驶员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相关链接,被扣除工资1万元,并被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陈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补发陈某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判决一经公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更多的人是感同身受,甚至有的单位会将转发朋友圈情况与是否转正、是否升职相挂钩。朋友圈本是个人的社交场所,却被单位强制征用,除了会引发员工的反感之外
还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呢?
违反自愿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公平、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的,如果用人单位将“员工需要在朋友圈等私人平台转发公司信息”等内容写在劳动合同中,是违反了自愿原则的。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支付赔偿金
本文所述案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转发朋友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没有转发用人单位的朋友圈,不是用人单位扣除工资的合法理由,所以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也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文所述案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继续履行。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