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无法追回,去法院民事立案时,法院经常会以被害人应当向作出刑事判决的法院对损失财产部分申请执行,在未穷尽刑事追赃和执行时不能径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驳回。那么刑事追赃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时到底可不可以民事立案呢?
关键点:
刑事判决主文是否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
比如有的刑事判决文书中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事判决主文并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亦未明确刑事判决前是否存在已经发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被害人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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