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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律师介入成功让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2023年11月10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11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详情:原告邱某诉被告某(上海)运输沈阳分公司、某沈阳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与被告某沈阳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全程...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邱某诉被告某(上海)运输沈阳分公司、某沈阳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与被告某沈阳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全程物流公司”)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某(上海)运输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输沈阳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22620 :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22 2 3 日,原告通过被告的工作人员联系要发货,由于繁忙后来 24 日发货,运输货物为水蛭干,重量 421.5 公斤,由沈阳于洪区发往葫芦岛市建昌县,单号 DPL1400047011822022 2 20 日,收件人收到货后发现包装更改过,里面原包装有破损,货物有损失,经称重,发现重量合计: 414.5 公斤(包括托盘 10 公斤,袋子 2.5 公斤)。货物损失重量 19.5 公斤。水于每公斤进货 1160 元,19.5 公斤,总价值 22620 元。

被告某沈阳物流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货物发生时,原告选择保价为 3000 元,且货物并非全部损坏,应按照损坏比例在保价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首先,关于保价货物如何赔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邮政法第 47 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1. 以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 27 条,快递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原则确定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某快递官网公示的电子运单服务协议 2.2 约定介于某无法评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当托寄物价值超过 1000 元时,您在邮寄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托寄物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向某如实申报并选择保价,2.4 若您已选择保价,某将基于保价金额托寄物实际价值,回毁损或灭失比例,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请您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2.4.1 当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若托寄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某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或者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保价生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本案发货人清楚和知晓保价及理赔规则,本单发货时为了节省保价费用,选择保价为 3000. 出现货损时,我方也应该预先约定的理赔规则进行赔偿,即在保价 3000 元范围内按照损坏比例进行赔偿。原告发货 421.5 公斤损坏 19.5 公斤,损害比例为 0.04,则在保价 3000 范围内,我方应承担承担的理赔责任为 138.79 元。

被告某(上海)运输沈阳分公司未作答辩。


办案经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在微信上与被告全程物流公司的员工联系发快递,该员工取走货物后,交给被告全程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原告运输的货物 (水蛭干)缺少 19.5 公斤,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微信上与被告全程物流公司的员工联系发快递,由被告全程物流公司员工取货,被告全程物流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案涉货物由其运输,故原告与被告全程物流公司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依法应按各方过错程度予以承担。依照合同法、邮政法相关规定,被告全程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运输的是水蛭干,被告全程物流公司未按照约定将全部货物送交给指定收货人,也无法说明缺失的 19.5 公斤货物去向,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全程物流公司主张的保价条款是否成为本案涉运输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关于被告全程物流公司抗辩按照保价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全程物流公司所主张的保价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案涉运输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因此,被告全程物流公司负有采取合理方式向原告提示说明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全程物流公司举证以系统告知证明向原告提示说明,本院认为不能认定被告全程物流公司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故被告全程物流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子采信。


判决结果: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原告提供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丢失的货物水蛭于单价为每公斤 1160 元。另本院经询价,水蛭于市值单价与原告主张基本相符。故原告主张货物损失 22620 (1160 /公斤X19.5 公斤) 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沈阳物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邱某货物损失 22620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5.6 元,由被告某沈阳物流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7 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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