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永康市XX公司与被告沈阳市XX蒂豪儿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永康市XX公司负担。
王浩然律师
发布者:王浩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永康市XX公司与被告沈阳市XX蒂豪儿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