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起因
多名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借助一款网络直播平台开展违法活动。行为人在该平台注册账号进行直播,制定诱导规则:引导观看者打赏高价虚拟礼物,承诺打赏后可添加好友并领取淫秽视频。直播期间,行为人通过社交软件向完成打赏的观众发送淫秽视频,再将直播所得虚拟货币与平台、相关管理人员分成变现,由此逐步形成多人参与的团伙式违法链条,相关行为被公安机关察觉并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
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人员先后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固定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平台数据、淫秽物品鉴定报告、搜查扣押物品清单等多项证据,查实各行为人直播、传播淫秽视频、获利分成等全部违法事实。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分批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两起公诉案件涉案人员、犯罪事实高度关联,法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
庭审阶段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大部分涉案人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当事人就涉案金额提出辩解,主张指控数额包含正常收入、他人帮忙打赏的金额;同时有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自首、坦白、立功、从犯、扣除合法收入等辩护意见。法庭结合全部证据、当事人供述及案件实际情况,对涉案金额、各行为人地位作用、量刑情节逐一核查认定。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受疫情影响,曾中止审理一次。
三、案件结果
定罪与量刑全体涉案人员均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部分人员因违法所得、传播规模达到法定标准,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法院结合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获利金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前科记录、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综合量刑:主犯、情节严重人员被判处三年及以上有期徒刑;从犯、有自首、立功、坦白、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的人员,酌情降低刑期。其中一名有同类犯罪前科、构成累犯的人员,依法不予适用缓刑;其余多数人员结合情节适用缓刑,所有被告人均被处以相应罚金。
涉案财物处置全体涉案人员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追缴所有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手机、平板、情趣用品、表演服饰等全部涉案工具及违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判决书明确,涉案人员若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案简要评析(律师视角)
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直播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共同犯罪,核心争议集中在涉案金额认定与量刑情节适用两方面。我代理的当事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赃,结合其犯罪时长、合法收入剔除等客观情况,相关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最终获得宽缓处理。同时法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对累犯坚决不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也警示网络从业者切勿借助网络平台实施涉黄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许善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