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监护制度大致分为法定监护、意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
(一)法定监护
当前社会上“意定监护”并非主流方式,最主流方式仍是“法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27、28条中“法定监护”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顺位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其他组织。
(二)意定监护(成年人自主监护)
意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33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个人、组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遗嘱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的特点为只能由父母给子女选定监护人,除此以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均不能选择。
(四)协议监护
是指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监护人之间,可以选择其中一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0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