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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抽逃,还接受转让,责任该如何承受?

发布者: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158人看过

转让方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符合抽逃出资的行为特征,受让方在转让方抽逃出资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负责人,其对转让方抽逃出资的事实明确知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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