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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非法行医类案例六--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

发布者: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74人看过

吴某娟非法行医案

——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吴某,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2018年6月19日,因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被吊销护士执业资格。

 

 

被告人吴某系某省某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以来,吴某在明知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将该医院碎石科外包给陈某用于对外开展诊疗活动。2020年7月20日、25日,陈某在该医院碎石科两次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并开具双氯芬酸钠栓、净石灵片、荡石片三种药物给王某服用。王某术后因身体不适,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在泌尿系结石并双肾及左侧输尿管慢性炎症、双肾萎缩瘢痕形成等泌尿系基础病变基础上,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术后伴泌尿系急性化脓性感染、消化道大出血致感染、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非法行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80%。2021年4月15日,吴某主动投案。

 

(二)裁判结果

 

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等帮助,致一名患者死亡,系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总结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医疗机构违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但部分医疗机构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罔顾法律规定,进行违法操作,最终导致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身为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陈某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还允许其承包医疗科室进行医疗活动,严重损害患者权利,破坏了医疗正常秩序,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综上,身为医疗工作者,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合法操作,维护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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