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李律师之前基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做过很多次讲解,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后,和司法解释一的解决方式差别还是很大的,所以今天再次进行说明。
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施行,此类问题的处理规则发生重大转变,不再简单适用赠与合同规则,而是更注重婚姻伦理与家庭贡献的平衡。
一、 法律基础:从“赠与可撤销”到“综合补偿”的规则转型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婚内约定房产归属但未过户的,赠与方可依据《民法典》第658条行使任意撤销权,导致受赠方无法强制履行过户义务。
但《解释二》第5条第一款彻底改变了这一规则,明确未过户的房产约定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过错、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属并确定补偿方案。
二、 未加名但约定共有:协议效力与分割办法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房产为共同所有,即使未加名,该协议仍有效。例如,上海黄浦法院在202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婚内签署协议将婚前房产50%份额归女方,虽未过户,法院仍认定协议有效,并支持女方主张补偿。
未加名的房产不会直接按约定比例分割,而是以“补偿机制”替代。法院需综合以下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婚姻存续时间:长期婚姻(如10年以上)更可能支持高额补偿;
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女方承担育儿、家务等贡献可提升补偿比例;
离婚过错:若男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补偿可能增加。
三、风险防范与律师建议
1、及时办理过户或公证,为保障权益,建议在约定后尽快办理产权变更或公证,避免后续争议。
2、细化协议条款,约定应明确补偿计算方式(如按市值比例或固定金额),并载明“不可撤销”条款。
3、保留贡献证据,日常注意保存参与还贷、家务劳动、子女教育的记录,以备诉讼所需。
4、为了避免法院自由裁量带来的分割风险,李律师建议尽量约定按份共有,明确双方各自所有的房产份额。
李晓娟律师结语
《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通过否定任意撤销权、引入动态补偿机制,实现了婚姻财产规则从“形式正义”向“实质公平”的转型。对于未加名的婚前房产约定,当事人需充分准备协议与贡献证据,法院亦需在个案中平衡财产权利与家庭伦理,避免“空头承诺”损害弱势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