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晓娟婚姻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8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 0105 民初 8879 号
原告:竺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竺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竺某与被告孔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竺某某由被告孔某负责抚养,原告竺某自 2022年 3 月起于每月 8 日前支付抚养费 3000 元直至竺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竺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女竺某某二次,被告孔某应予以配合;
四、原告竺某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被告孔某250000元;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 550 元,调解减半收取 275 元,由原告竺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吴某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 员 傅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