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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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无权推翻生效仲裁裁决

发布者:张立禄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6-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某贸易公司与林某某、某实业公司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纠纷,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林某某、某实业公司交付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某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村民小组、某经济合作社认为案涉土地属于自身集体所有,相关方无权处分,先是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求停止执行案涉土地、确认承包合同到期、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本案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

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诉求能否对抗、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

执行异议之诉仅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不审查、不评判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若诉讼请求实质是推翻生效仲裁裁决,则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条件。案外人认为仲裁裁决侵害自身权益的,应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等专门途径救济。

张立禄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长期深耕北京市顺义区民商事诉讼与执行实务,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顺义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3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商品房纠纷、经济犯罪、私人律师
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1110120********36 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商品房纠纷、经济犯罪、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