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某贸易公司与林某某、某实业公司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纠纷,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林某某、某实业公司交付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某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村民小组、某经济合作社认为案涉土地属于自身集体所有,相关方无权处分,先是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求停止执行案涉土地、确认承包合同到期、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本案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
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诉求能否对抗、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
执行异议之诉仅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不审查、不评判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若诉讼请求实质是推翻生效仲裁裁决,则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条件。案外人认为仲裁裁决侵害自身权益的,应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等专门途径救济。
张立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