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某银行上海分行与潘某一签订授信合同,同时与潘某一、潘某山、王某甲等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由潘某一、潘某山提供房产抵押,王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银行可任选任一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放弃顺位抗辩。后债务人逾期还款,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因涉案抵押物为轮候查封,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此后王某甲名下房产被另案拍卖,扣除费用后剩余款项进入分配程序。法院作出分配方案,以债权存在抵押担保为由,拒绝向该银行分配款项。银行提出异议遭其他债权人反对后,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撤销原分配方案并参与剩余款项分配。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争议焦点
债权同时存在物保与人保,且合同约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追责对象时,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并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与保证人财产分配。
裁判要旨
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优先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该约定合法有效。即便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尚未处置,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执行财产的分配。
张立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