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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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物保并存且约定可任选追责对象,债权人可参与保证人财产分配

发布者:张立禄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6-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某银行上海分行与潘某一签订授信合同,同时与潘某一、潘某山、王某甲等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由潘某一、潘某山提供房产抵押,王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银行可任选任一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放弃顺位抗辩。后债务人逾期还款,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因涉案抵押物为轮候查封,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此后王某甲名下房产被另案拍卖,扣除费用后剩余款项进入分配程序。法院作出分配方案,以债权存在抵押担保为由,拒绝向该银行分配款项。银行提出异议遭其他债权人反对后,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撤销原分配方案并参与剩余款项分配。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争议焦点

债权同时存在物保与人保,且合同约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追责对象时,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并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与保证人财产分配。

裁判要旨

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优先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该约定合法有效。即便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尚未处置,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执行财产的分配。

张立禄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长期深耕北京市顺义区民商事诉讼与执行实务,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顺义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3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商品房纠纷、经济犯罪、私人律师
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1110120********36 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商品房纠纷、经济犯罪、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