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承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80万元。后该货运代理公司在海上货物运输中造成货损,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赔付货物损失后,通过诉讼取得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划付保险赔款。
该保险公司以取得生效判决、申请协助执行均已超出保险期间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无需承担赔付责任。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该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案涉保险条款要求必须在保险期间内取得生效裁判并完成协助执行手续,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绝赔付。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条款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额外增设不合理理赔条件,要求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取得生效裁判并完成协助执行,超出当事人可控范围,实质免除保险人主要赔付责任、排除索赔方合法权利,违背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该条款弱化了无船承运保证金责任险的保障功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
张立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