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某思公司、黄某、张某向宋某借款,相关借款合同经公证并出具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与执行证书。宋某据此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并网络拍卖某思公司名下房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起诉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续法院判决案涉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执行法院也裁定终结执行。
某思公司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张赔偿租房、误工、精神损失等。昌平区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亦先后维持决定、驳回申诉。
争议焦点
公证债权文书被判决不予执行后,法院此前依据该文书实施的查封、拍卖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执行,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依据当时合法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开展执行工作,即便后续该文书被认定不予执行,此前依法作出的执行行为也不认定为错误执行。被执行人以此为由主张国家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且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并不影响法院正常推进执行程序。
张立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