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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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事后被不予执行,此前合法执行行为不构成错误执行

发布者:张立禄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6-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某思公司、黄某、张某向宋某借款,相关借款合同经公证并出具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与执行证书。宋某据此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并网络拍卖某思公司名下房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起诉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续法院判决案涉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执行法院也裁定终结执行。

某思公司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张赔偿租房、误工、精神损失等。昌平区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亦先后维持决定、驳回申诉。

争议焦点

公证债权文书被判决不予执行后,法院此前依据该文书实施的查封、拍卖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执行,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依据当时合法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开展执行工作,即便后续该文书被认定不予执行,此前依法作出的执行行为也不认定为错误执行。被执行人以此为由主张国家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且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并不影响法院正常推进执行程序。

张立禄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长期深耕北京市顺义区民商事诉讼与执行实务,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顺义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3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商品房纠纷、经济犯罪、私人律师
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1110120********36 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商品房纠纷、经济犯罪、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