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图木舒克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因前者无施工资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此后,弋某某以挂靠方式借用新疆某建工集团下属分公司资质,实际承接并开展案涉深加工项目施工。
施工期间,弋某某向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缴纳 100 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包工包料方式进场作业,施工内容、工程价格均经该进出口公司及监理单位确认。该公司还出具书面承诺,约定限期支付 100 万元工程款,但到期并未履约。后因发包方资金短缺导致工程停工,经核算,弋某某已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为 2669155.8 元。
弋某某索要工程款、保证金及相关损失无果,遂起诉要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共同承担付款、退款、赔偿及支付利息等责任。新疆某建工集团辩称自身未参与工程、无经济往来,且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争议焦点
1. 弋某某与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发包方应否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2. 被挂靠方新疆某建工集团是否需要对案涉工程款、保证金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 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逾期利息等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理由
法院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第一,双方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发包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明知弋某某系挂靠施工、无合法资质,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认工程量与价款,默许其开展施工,即便无书面合同,双方也已成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结合签证单据,已完工工程造价明确,发包方理应支付对应工程款,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被挂靠方无需承担责任。新疆某建工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仅被借用资质,并未实际参与工程发包、管理、结算等环节,也未从案涉项目中获益,因此无需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及赔偿责任。 第三,区分各项诉讼请求予以裁判。弋某某主张 48 万元停工损失,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结合付款承诺、欠款事实,依法支持其合理的逾期付款利息诉求,并明确后续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四、律师评析
本案明确了挂靠施工 + 事实合同情形下的责任划分规则,对工程实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首先,书面合同并非认定施工合同关系的唯一依据。发包方明知对方挂靠、仍接纳保证金、确认施工内容、接收施工成果,双方即成立事实合同,发包方不能以无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其次,划定被挂靠企业的责任边界。单纯出借资质,但未参与项目运营、未收取款项、未实际管控工程的被挂靠单位,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最后,提示工程参与方防范法律风险。对于发包方而言,明知挂靠仍允许施工,就要承担对应的履约风险;对于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务必留存工程量确认单、付款承诺、缴费凭证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同时,主张损失赔偿需形成完整证据链,仅有单方陈述或孤立证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张立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