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执行监督案件。李某友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因劳务费结算纠纷,将承包人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河南高院终审判决合某建筑公司向李某友支付劳务费28393206.65元及利息,同时判令鑫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合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因二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李某友先后多次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查封了鑫某置业公司名下财产。此后,鑫某置业公司与合某建筑公司另案产生债权债务,双方于2021年自行达成债务抵销协议,主张互负债务结清。据此,鑫某置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强制执行、解除财产查封。商丘中院、河南高院先后驳回其异议与复议,鑫某置业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终最高院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生效裁判已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生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达成债务抵销协议,能否以此为由排除针对发包人的强制执行。
三、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详细裁判论述。
第一,各方责任与给付对象已由生效判决明确。多份生效判决分别确认,鑫某置业公司欠付合某建筑公司大额工程款,同时需在欠付范围内对李某友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封、冻结鑫某置业公司财产的执行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第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债务抵销行为,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法律设置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担责的规则,本意是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具备债权保全属性。在实际施工人债权完全清偿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判决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履行义务。双方私下抵销债务,本质是变相向承包人清偿,属于规避生效判决的行为,会直接增加实际施工人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违背立法初衷与裁判目的,故该抵销行为对李某友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当事人救济途径予以区分。若鑫某置业公司因本次抵销可能出现双重给付的情况,可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合某建筑公司追偿;若其对欠付工程款数额存在异议,亦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需通过再审等专门程序解决 。
四、律师评析
本案对建设工程领域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指引意义。债务抵销虽是民事主体消灭债务的合法方式,但权利行使并非毫无边界。当债务涉及实际施工人等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当事人不能仅凭双方合意处分债权债务。
建设工程行业中,劳务费、工程款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基本权益,法律对此予以倾斜保护。本案明确了裁判生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私下抵销行为不能突破生效判决约束、不能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这一裁判规则,既守住了生效裁判的公信力,也为广大实际施工人维权筑牢了司法防线,同时也提醒市场主体:在涉第三方权益的债务关系中,处分自身债权债务时必须审慎行事。
张立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