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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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庭作证

发布者:张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1681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有时证人因为各种特殊原因,是可以不去人民法院作证的,那么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是怎样的?

  以下几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证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遥远与交通不便须同时满足。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情况。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法院审查核实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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