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是出现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等情况的,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
交强险合同解除条件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6、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7、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