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买卖合同中以书面方式订立的按照书面约定,口头约定的按照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订立合同或口头约定的依照交易习惯。在人们的日常交易活动中,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当事人之间只要有了约定,就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交易习惯必须适法。无论是行业内、领域内普遍认同的交易习惯,还是双方之间形成的个体交易习惯,无论是形成于交易行为之前,还是形成于交易的履行过程,只要能够表征交易主体自由的处分意思,都能够成为法律上认可的交易习惯。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同某种习惯做法相冲突时,则这种习惯做法就不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
适用交易习惯时须具备如下条件:
1、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使某种习惯做法已经在某地区或某领域、某行业无例外地得到遵守,交易对方仍然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受到这种习惯做法的约束。
2、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某种习惯做法只要经常性地被采用,就满足了客观要件。认定“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的交易习惯,既可以和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如果仅仅在当事人先前的交易中现出过一次,一般不宜认定为交易习惯。
3、要求交易习惯是“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后交易对方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对其主张附随义务或者对合同条款的某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