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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否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免责事由

发布者:张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21人看过

不可抗力因素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这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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