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营利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变更、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 抽逃出资
营利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3. 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4.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5.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
变更、追加股东、董事、控股股东。
6. 无偿接受财产
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们部门。
7. 第三人书面承诺清偿
注销登记时第三人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变更、追加第三人。
二、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8.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变更、追加其出资人。
9. 个体工商户
直接执行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10.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
11. 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12. 法人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变更、追加法人;法人财产不足时可执行其他分支机构财产。
13. 其他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清偿债务,变更、追加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
三、法人合并、分立的责任
14. 合并
法人合并后,由存续或新设法人承担债务。
15. 分立
法人分立后,新设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四、自然人主体承担责任
16.死亡 / 宣告死亡
追加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7.宣告失踪
追加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第三人责任
18. 自愿承诺代偿
第三人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
19. 行政调拨财产
财产被无偿调拨给第三人导致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