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是公司,且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很多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高管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希望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高管的个人财产,以偿还公司债务。那么,执行过程中,法院能否执行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董监高的个人财产呢?鉴于此,笔者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进行如下归纳和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一、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法人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负责人,是自然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实践当中,公司监事,董事等也通常被认定为高管的范围。高管通常是公司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制定,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
二、能否直接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为被执行人?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的规定可知,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从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追加。因此,不能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为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相关事务的人,简单而言仅仅是一个“高级打工者”,其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变更、追加规定》也并没有规定追加公司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另外,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个人和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主体。如果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因其职务行为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应当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如何间接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为被执行人?
如上所述,由于公司和个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且两者的财产相互独立,故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然,当上述人员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时,申请人可以通过另诉的方式,要求相关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通过间接方式扩大执行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财产混同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管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相互混同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法定代表人、高管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不清,难以区分,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
2,抽逃出资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协助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协助转移资金等。
3.违规减资、违规分配利润
公司违规减资或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减资或分配利润,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可通过另诉的方式追究相关公司人员的责任。
4.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行为等。
四、律师提醒
综上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董、监、高等)在正常情况下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在滥用职权、违法经营、未履行清算义务等特定情形下,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作为申请执行人,当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管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另诉方式,要求相关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另诉胜诉以后进行执行程序,通过变相追加被执行人、扩大执行主体的方式实现执行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