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务,毕竟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所以通常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
不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另诉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让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
1、个人担保
若在执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同意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法院可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
有人会说,法定代表人又不傻,怎么会愿意作担保?
有的案子,公司为了和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由法定代表人(尤其同时也是公司大股东)来作担保,这种事情并不少见。
2、公司借钱用于个人消费
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钱,但借来的钱,都被法定代表人个人用掉了,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要求连带还款。
如果当初只起诉了公司,也不要慌,只要还在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还是可以另行起诉法定代表人。
3、未履行出资义务
如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4、抽逃出资
如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把出资抽逃了,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5、违法清算注销公司
如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未通知债权人,就偷偷地把公司清算注销了,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6、公司一人股东
如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唯一的股东,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十分常见。
有的公司老板不信任别人,或者找不到合适的合伙人,就自己一个人持有公司100%股权。
殊不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