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法院能直接执行第三人吗?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人支付债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执行和解,并愿意提供亲属加入债务,后申请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亲属共同到法院制作笔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仍未履行债务。此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吗?
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点为执行过程中的债务加入,鉴于此,笔者就债务加入相关法律知识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只要满足两种情形之一,第三人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债务加入。
二、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如何加入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债务加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即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签订书面的债务加入协议,并将协议提交法院;
二是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签署债务加入协议,被执行人可以不参与,只要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书面的债务加入协议即可;
三是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单方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债务加入的本质是第三人愿意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只要第三人出具书面的债务加入承诺给执行法院,该债务加入便成立并且生效。
三、执行过程中的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则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若是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债务加入成立,则在约定期限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案件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承诺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哪些情况下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中,虽然第三人向申请人表达了债务加入的意愿,但是由于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后期申请人无法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主要常见情形如下:
一是私下达成协议但是并未提交法院的。虽然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由于未将该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法院,而是在私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的。此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另诉的方式追究第三人责任。
二是第三人私自向申请人出具债务加入协议但并未提交给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部分申请人由于不懂法,认为只要第三人出具了书面的承诺函后,其债务加入就成立生效,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殊不知,这可能是被执行人及第三人设下的陷阱,此种情况下也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另诉方式进行主张。
三是债务加入的约定不明的情形。若是第三人出具的承诺函或者签署的债务加入协议对债权金额约定不明,或者债务加入约定的内容存在歧义等,都有可能导致不能在执行过程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五、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承诺加入被执行人债务的常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第三人通过向法院提交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表示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第三人于执行笔录中签字确认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三是第三人于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碰到被执行人为了达成执行和解,主动提出找第三人进行债务加入的情形的,一定要注意债务加入的正确程序,否则可能导致第三人的债务加入无效,后期无法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