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61000**********

  • 执业机构: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我在公司有干股,新公司法下咋办?看律师破解方案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0日|分类:抵押担保 |1183人看过

我在公司有干股,新公司法下咋办?看律师破解方案

在律师的企业客户中,有不少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吸纳了拥有技术(资源、劳务)的股东进入公司。股东间往往约定这些股东无需承担实际出资义务,而是用技术(或者资源、劳务等)进行出资,实际的出资义务由其他股东来承担。
这类股东,因为无需实际出资,所以通俗的称谓是“干股股东”。面对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新规定,这些干股该如何处理呢?

No.1

 新公司法下,公司“干股”面临的难题  


面对公司法注册资本的新规定,公司老板、实缴股东、干股股东面临以下问题:

1.公司应该如何协调干股股东的出资问题?

2.承诺代为出资的股东,实缴期限发生突变,自己认缴的出资都是问题,能不能继续代为出资?

3.公司如果减资,干股股东的出资如何处理?

4.干股股东是否能转为实际出资人?


在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对干股股东的法律地位进行梳理——

No.2

 股东之间,对干股的约定是否有效?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此,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需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所以,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来看,对于劳务、资源、信用等无法用货币估价的出资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正是基于此,很多公司在向商事登记部门递交以及对外公开的章程中,干股股东只能登记为普通的有出资义务的股东,而只有在股东协议中,才显示干股股东无需实际出资。


那么,这种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院公报的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这种协议的效力内外有别:
对内,该约定系股东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但是,干股股东是既然是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的登记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股东责任。
对外,股东之间的约定,对外部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工商登记的股东出资份额,要求技术出资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也就是讲,如果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要求干股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实现债权的受偿,法院会支持债权人;若干股股东要求承诺代为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则法院亦会支持干股股东。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比如:如(2021)粤06民终14093号,(2018)豫11民终1975号等。
这是目前为止,这是法律对股东出资的基本规定和相应判例对干股出资的回答。
那么,在实操中,该如何解决面临的问题呢——

No.3

 关于“干股”难题的破解方案  


从上边的分析,可以看出干股股东的法律地位。面临新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的要求,干股股东应该如何办呢?我们的建议是:
1、对干股股东的技术出资,重新进行评估后分类处理。
(1)如果干股股东的技术可以用货币进行评估,比如对某专利的所有权进行评估能得出相应价值,干股股东可以借新法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和实缴的机会,直接用技术完成出资。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务求客观,否则,有可能涉嫌瑕疵出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相关技术无法用货币估值,仍然可以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的。但要注意:
第一,干股股东要督促股东协议中承诺替代出资的股东,尽快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
既然干股股东和其他股东有替代出资的约定,则替代出资的股东就需要根据约定,进行出资。新的公司法实施之后,公司在修改章程中的出资期限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应就干股股东的出资期限做出相应的调整,来满足新公司法的要求。
这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在修改出资协议时,要设计相应的条款,既有利于履行过程中干股股东督促替代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也有利于董事会核查催缴股东的出资(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其他创始股东催缴(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一旦干股股东面对公司或者债权人催缴,则干股股东在实际出资后,可以向相关股东追偿。
因为股东之间的出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这个第三人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债权人。若债权人或者公司董事要求干股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干股股东有可能先履行出资义务。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然后根据股东协议,向相关股东追偿;当外部债权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时,亦可证明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这个过程中,干股股东需注意以下几点:

(1)干股股东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的过程中,备注“出资款”;

(2)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证明书上注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3)要求公司会计账簿上做出相应的记载。


2、通过减资的方式,消除或者减少干股股东的出资责任
新的公司法实施之后,很多公司为了解决注册资本实缴问题,会采取减资的方式消除或者减少出资责任。干股股东也可以与其他股东商量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降低自己的股权比例。
采取这种措施时,干股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分红权,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要求在章程中进行分红权的特殊约定。当然,这种约定需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
3、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干股股东的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股权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出资义务的承担。干股股东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从而减轻或者消除自己的出资义务。但要注意,审查受让股东的出资能力,督促受让股东按时出资,否则会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博主对“干股”问题的一些解决建议,与大家交流。另外一类干股——企业为激励员工,将部分股权授予员工而形成的股权,后续另文分享。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