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债权?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多方打听,了解到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债权,且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目前尚未偿还给被执行人。此时,申请人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吗?若可以,又应当如何执行呢?
一、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执行次债务人(第三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从上述规定可知,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若是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将欠付被执行人的债权支付给申请人或者支付到人民法院的专项账户禁止其再向被执行人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程序中,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三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可供执行的债权;四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执行程序中,法院如何执行次债务人(第三人)的财产?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债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核实后,人民法院将按照如下步骤开展执行工作:
1.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2.保障第三人异议期(一般为15日)。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若对通知书中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第三人的异议材料后,无需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不得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但是,第三人收到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不属于异议范围,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当停止对第三人的执行。另外,若是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3.异议期过后裁定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有权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三、执行程序中,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
笔者认为,要了解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除了申请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主动提供相应证据以外,实践中还可通过下列方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
1.查询裁判文书网
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分析被执行人涉诉情况,查看是否有作为原告向他人主张债权的相关案件,并结合案件涉诉时间节点,分析次债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债务等。
2.调取银行流水进行分析
若是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中有固定收入并备注为欠款、货款等字样的,说明被执行人与该付款主体存在债务关系或者长期合作关系,可能存在尚未支付的借款或欠款等。
3.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开票记录
发票记录是被执行人对外应收账款最直接的线索。若是被执行人存在周期性地向某一公司开具发票,或者向某一主体开具大额发票的,说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往来情况了,可能还有尚未收回的欠款。
4.线下查询了解
当被执行人为法人时,到被执行人经营地线下了解与被执行人的经常合作单位,了解双方之间的货款是否已经付清,是否还存在尚未支付的货款、保证金等;同时,走访被执行人内部员工,获取被执行人对外开展业务的情况,以了解到更多信息。
四、律师提醒
目前经济不景气,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三角债的情形较为普遍,很多被执行人虽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都对外享有到期债权未收回。因此,执行过程中查找留意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对申请人而言多了一个能够快速执行回款的途径,说不定真的会有意外之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