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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2024-10-28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380人看过举报

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但是该款项不能清偿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的全部债务。然,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款项组成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各种款项。此时,法院将冻结的款项扣划给申请人,是抵扣债务本金、利息,抑或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鉴于此,笔者就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偿顺序做出如下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一、申请人申请执行款项的组成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申请人支付债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款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是被申请人欠付的本金。

二是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天数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天数。

三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四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民讼法》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部分利息具有惩罚性,其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还没还的钱×0.175‰×迟延的天数。

二、被执行人执行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被执行人执行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清偿顺序如下: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当事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应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依次清偿。

三、律师提醒

作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到被执行人部分款项时,应当事先和法官沟通清偿顺序事宜,并事先计算清楚实现债权有关费用的总金额、一般债务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金额,在此次执行过程中明确被执行人的尚欠款项,便于计算被执行人尚欠债务,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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