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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10-18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1064人看过举报

目前由于经济环境不景气,部分债权人为了快速回款,纷纷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受让人而言,购买债权的目的是能够通过执行程序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回款以实现获利。那么,受让人在合法取得债权以后,如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鉴于此,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就受让人如何以自己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做出分析归纳,以供读者参考。

一、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立案执行前,受让人如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债权发生转让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提交合法继受权利的相应证明文件。

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以执行立案阶段仅作形式审查而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为由,不予受理债权受让人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执行申请,而要求在执行立案阶段,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上载明的债权转让人提起执行申请,在执行立案后,再由债权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该做法不仅增加申请人的维权成本,也徒增法院工作量。

二、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受让人如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立案之后,权利承受人需要经过变更主体裁定才可成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受让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对价支付凭证、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书、原债权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的承诺书等。

三、债权转让发生在案件终本后,受让人如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终本后,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之前,需先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待法院审查做出变更裁定书以后,再以裁定书为依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四、律师提醒

就受让人而言,为了能够保证后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应当与原债权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对价款,做到有迹可循;同时,要求原债权人出具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承诺书,并监督原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责令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并将所有证据收集固定,以便后期提交法院请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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