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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5日|分类:兼并收购 |358人看过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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