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地址:____电话: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地址:____电话:___
鉴于甲、乙双方有意共同经营 ,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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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1.合伙企业名称: 2. 主要经营场所: 3. 合伙经营范围:
4.合伙企业的性质: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期限
1.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到期后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延续。但在期满前30日,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不再延续。
三、合伙人出资
1.甲方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占合伙份额的 。
2.乙方以 出资,计人民币 ,占合伙份额的 。
3.各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资足额缴付至指定账户。
4.合伙人出资应为其合法拥有财产,并应经评估或协商确认其价值。
5.合伙企业成立后,如需增加或减少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四、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
- 合伙企业的净利润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日进行分配。
- 分配前,应先扣除以下项目:
- 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费;
-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 预留不低于净利润20%的资金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
- 扣除上述项目后的剩余净利润,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进行分配。
2.亏损分担:
- 合伙企业的亏损应按照以下顺序分担:
- 首先由各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为有限合伙企业);对于超出合伙人出资额的亏损部分,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若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弥补亏损,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 对于因某一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亏损,该合伙人应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执行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和执行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活动;
- 负责财务管理,包括编制财务预算、进行财务核算、定期报告财务状况等;
- 招聘、管理和辞退企业员工;
- 处理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事务。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每月/每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提交以下书面报告:
- 月度/季度业务报告,包括业务进展、市场动态、客户反馈等;
-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 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如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合同签订、涉及诉讼等。
4.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作,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账簿、凭证、合同等文件;
- 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
-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策提出质询和建议。
5.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对外投资超过10万的项目;
- 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出资;
- 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 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包括新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权利义务等内容。
- 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向原合伙人如实告知其个人财产状况、业务能力、职业背景等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 新合伙人入伙后,应按照入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
-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等;
-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通知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 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其财产份额:
-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按照当时的状况进行结算。结算时,应当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和清算,确定合伙企业的净资产。
-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进行,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结算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若有合伙人违反此规定,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同时该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支付相当于所获利益2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该合伙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若合伙人违反此规定,应立即停止竞争行为,并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同时,该合伙人应将其在竞争业务中获得的收益归还给合伙企业。若因竞争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该合伙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若合伙人违反此规定,该交易所得应归合伙企业所有,同时该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支付相当于交易金额2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该合伙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诋毁企业声誉、恶意破坏企业财产等。若有合伙人违反此规定,应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违反规定的合伙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合伙企业债权债务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2.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相互独立。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不得动用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人因个人债务导致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法院查封、保全或执行的,该合伙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对被查封、保全或执行的财产份额进行处理,以保障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4.若合伙企业因合伙人个人债务而遭受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密条款
1.各方承诺,对于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经营策略、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技术方案等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或终止后3年。
3.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但在以下情形下,披露保密信息不视为违反本条款:
(1)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
(2)应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要求而披露,但披露方应在披露前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尽力采取措施减少披露范围和影响。
4.若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应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追究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十、送达条款
1.各方在本协议中所留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本协议期间的法定通知地址和联系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导致的法律文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未通知方自行承担。
3.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等)、电子邮件、短信等。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的,以送达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邮件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以短信方式送达的,以短信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4.对于需要送达的各类文件和通知,若一方拒绝签收或因地址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视为已送达。
十一、违约条款
1.若一方违反本合伙协议的任何条款,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若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出资额的2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逾期应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4.若一方违反禁止行为条款,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若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应按照保密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对于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
1.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合伙企业应继续正常经营,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十三、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4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合伙人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