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系天津一投资公司员工,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投资经理职务。
2009年3月8日,李刚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3月18日下午李刚到公司工作,期间有7.5天的工作时间因被执行拘留而未到岗工作。
2009年6月30日,公司作出关于解除与李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2009年3月8日至18日,李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期间,扣除公休日有7.5天未出勤,公司认为该7.5天未能正常出勤,应属旷工行为。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年度内旷工累计达到2天的,公司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辞退。现决定依法解除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