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返还财产 不当得利与返还财产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以下是相关介绍: 不当得利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要件 一方取得利益:利益应仅限于财产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如物权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或强化、债务免除或减少等。 另一方受到损失:损失仅指财产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和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非直接因果关系不要求得利与受损之间原因事实的同一性,只要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可。 没有法律根据: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和开始有而后丧失法律根据。 返还范围 善意得利人: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丧失的,免除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得利人:自始恶意的,返还范围为取得的全部利益及该利益产生的孳息;嗣后恶意的,以知情的时间为节点,知情以前为善意,返还范围同善意受领人,知情后为恶意,返还范围同自始恶意受领人。 返还财产 定义:是指侵占他人财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构成要件 有侵占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为:侵占他人的物是指非法占有他人的物,抢劫、盗窃、强行占有他人的物属于侵占。以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为主要是指擅自长期占有或者使用他人的物。 原物存在:原物存在才适用返还原物责任,原物不存在的不适用返还原物责任。如果原物已经损坏,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也适用返还原物责任,同时可请求赔偿损失。 返还方式 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尚存,应返还原物。 作价返还: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8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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