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 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相关内容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裁判规则 第三人主观为恶意:如果第三人在接受得利人的无偿给付时是恶意的,即第三人明知得利人的获利没有法律根据,此时不涉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应当优先保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其所获利益。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如果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此种情形下,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应当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所获得利益,而只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其所获得的合理对价。 第三人未支付合理对价:第三人虽为善意,但系无偿受让,即第三人获得利益并没有支付对价,使其承担返还义务并不会不当加重其负担。但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以其无偿取得的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包括原物或其价值代偿物。第三人所取得的利益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返还义务。 相关案例 在陈某某诉马某某、丁甲不当得利纠纷案中,陈某某误将86万元转到马某某账户,马某某将款项转至丁甲账户。法院认为,马某某属于恶意得利人,应向陈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86万元及利息等。丁甲在本案开庭前已将86万元款项转回马某某账户,未取得不当利益,陈某某要求丁甲返还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7篇参考资料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