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前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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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二审翻案成功

发布者:黄前振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1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

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郭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 01**民初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 2022 年1 26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2 2 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空调外机现有摆放形成于 2019年,一审判决改变空调外机位置,不利于邻里团结,方便生活,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现有摆放方式是由被上诉人将自家空调外机放置在上诉人房屋一侧,上诉人不得已的选择,该方案是经双方空调售后现场勘测确定的,装机之初, 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至今。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侵犯被上诉人权益的情形下,让上诉人移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对上诉人不公平。三、空调外机的挪机方案系被上诉人单方向物业提供,物业中心虽加盖印章,但并不对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将其中央空调外机由横放变为侧放,缺乏科学性,不具备操作性。因公用设备平台狭小,及被上诉人空调外机所处位置,导致该方案不具备操作性。

X辩称,一、一审法院正是基于民法典关于相邻权人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作出的判决,应当维持。 二、一审判决张X挪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公平公 正原则的体现,应当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三、W物业服务中心印章的三菱电机公司的挪机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张X的辩解缺乏合理性,应当驳回。

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拆除安装在原告窗前的中央空调外机;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郑州市W2W113号楼邻居,原被告房屋中间的位置对应两家的一楼餐厅为其共用设备平台,放置有原告的两台空调外机(每台的尺寸高:宽:深分别为13381050330(30)mm、被告的一台空调外机(尺寸高:宽:深分别为 1650:1220:740mm), 三台空调外机平行放置。被告的空调外机与两家的餐厅窗户窗低距地面 63cm)相邻(处于平台的中央位置,即该空调外机的两端与两侧墙体距离相等,向外依次是原告的两台空调外机一台靠近被告家外墙,一台靠近原告家外墙20211029日,河南W2物业管理有限公司W物业服务中心出具《关于W物业服务中心对13楼空调室外机纠纷问题处理的相关说明》载明:根据图示所示, 13-1单元与13-2单元中间位置为13-1-***13-2-101两户业主共用设备平台……目前两家空调室外机的摆放方案,系装修过程中由三菱电机出具,因13-2-10113-1-***业主所安装的中央空调均由三菱电机销售并负责安装、售后,但13-2-101业主家空调室外机为两台侧排风机器,如果放置同侧会互相干扰影响机器效果,故将其中一台放置在 13-1-***家一侧,以利于13-2-101家空调外机出风,占据相应位置后不得已将 13-1-***业主家室外机放置两户中间,形成现有的装机位置。13-1-***业主原不同意该装机方案,但因彼时三菱电机已经安装完毕,且考虑到邻里和谐,因此作罢。以上为目前室外机摆放的原因。物业协调过程中,13-1-***业主当面与三菱电机公司销售经理刘**电话,询问三菱电机现有空调外机摆放方案的初衷,确认 13-1-***业主所述情况属实。加盖河南W2物业管理有限公司W物业服务中心印章的三菱电机公司的改动方案图纸显示可将被告家的空 调外机由横向摆放变为侧向摆放至被告方墙壁一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为公共区域,原被告均有权使用,被告空调外机的安放并未侵害原告的权益,但根据W物业服务中心印章的三菱电机的挪机改动方案,被告方空调外机由横向摆放变为侧向摆放会使原告一楼餐厅窗户的采光、通风等效果更好,而被告空调外机的摆放由横放改为侧方相较挪动前对被告方而言 变化不大,对于被告答辩意见中称双方应共同挪机,各自将自家室外机挪回自家一侧的平台的意见,因被告方空调在平台外侧,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家空调现在的摆放位置对其产生的影响,且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如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家空调外机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可另行向原告方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按照加盖有W物业服务中心印章的三菱电机的挪机改动方案挪动 其空调外机,会产生一定的挪机费用,空调外机挪机方案的受益者是原告,故被告挪动空调外机的相关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若原告有证据证明改动摆放位置系由三菱电机公司安装时未进行合理安装,原告可向空调安装公司另行主张挪机产生的费用。关于原告称被告空调外机存在噪音污染,但原告未进行相关测评,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因不存在侵权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中央空调外机挪动至自家墙壁一侧(由横向摆放改为侧向摆放。二、驳回原告郭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郭X负担。

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新的证据:上诉人提交了空调外机摆放平台照片、光盘、微信聊天 截图、公共平台照片及小区内同户型照片等,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支持, 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涉案放置空调外机的区域为两家共用平台,双方均有权使用,不论先来后到之说,两家空调外机也均放置在该共用平台上,上诉人空调外机的安放并未侵害被上诉人的权益。两家空调运行均会产生噪音,厨房所处位置采光所受影响亦比较小,挪动外机不仅将使两家空调外机整体均受影响,不符便利原则,同时亦会产生后续诸如恢复原状等累诉的情况,不符团结互助的原则,故本案侵权事由成立的依据不充分,在上诉人未明确侵犯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法院对一审法院挪动空调外机的判决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 01**民初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郭X的诉讼请求。

黄前振律师,河南大学本科毕业,拥有医学、法学双重执业资质。先后在卫生系统、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多年,是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G...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资产拍卖、公司法、综合、医疗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