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佩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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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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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追加股东为被告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成功帮原告追回借款及利息130余万。

发布者:刘佩铎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9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止,双方还约定了借款利息、违约情形、借款人违约后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等条款。另外,A、B、C作为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严重违约。2019年6月25日,甲公司作为卖方将涉案债权转让于丙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丙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涉案债权转让于委托人名下,委托人依约依法履行了支付转让款及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委托人经过多次催要后仍不返还,无奈之下找到我们律所。

我们接到案件后,经查询发现乙公司已经注销,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后承办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向乙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乙公司工商内档信息,将乙公司股东常某、李某以及保证人A、B、C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常某、李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截止至2019年5月20日,尚欠原告借本金994067.18元、利息173418.48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A、B、C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2元,由被告常某、李某、A、B、C共同负担。

律师点评:

乙公司虽在起诉前已经有关部门核准注销,但被告李某、常某作为乙公司股东,在已知公司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被告李某、常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佩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特邀评论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办案谨慎,注意细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