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类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精准界定、犯罪阶段的准确区分、涉案数额的严格审查、独立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实现从轻、减轻处罚的核心路径。即便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给出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仍可依据事实与法律,行使独立辩护权,挖掘从轻、减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更为公正的裁判结果。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张伦伦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专攻诈骗、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擅长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坚守独立辩护立场,精准剥离当事人的次要作用,成功为众多当事人实现大幅减刑。近日,张伦伦律师承办一起重大诈骗案件,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的不利局面下,坚持从犯辩护思路,持续与审判机关沟通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从犯意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用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轻判结果,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力量。
一、案情简介:卷入团伙诈骗被控主犯 面临十年有期徒刑重刑
本案当事人与他人经合意,意图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为推动公司成立,当事人出资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及作案设备,为诈骗团伙搭建了基础运营载体。公司运营期间,当事人根据所谓的 “经营情况” 领取分红款,累计金额达五十余万元,后因团伙内部矛盾,被合作伙伴排挤出公司。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当事人在该起共同诈骗犯罪中,积极出资筹建作案载体,参与犯罪利益分配,在团伙中起到重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主犯。结合本案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及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公诉机关在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意味着当事人将面临漫长的牢狱生涯,人生轨迹将被彻底改写。当事人及家属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内心仍希望能够获得从轻处罚,在多方咨询后,正式委托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张伦伦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委托律师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尽可能挖掘有利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判决结果。张伦伦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当事人已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已锁定主犯身份,但仍秉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辩护原则,行使独立辩护权,全力为当事人寻找减刑突破口。
二、办案经过:张伦伦律师精细化辩护 坚守独立辩护权破解量刑困局
张伦伦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刑事案件全流程辩护工作,摒弃 “认罪认罚即放弃辩护” 的错误认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通过会见、阅卷、证据梳理、法律论证、沟通抗辩等一系列工作,构建起严密的从犯辩护逻辑,为庭审减刑奠定坚实基础。
(一)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还原涉案事实细节
刑事案件的辩护基础,在于全面、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张伦伦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当事人,摒弃程式化沟通,采用 “细节回溯式” 问询方式,逐一对当事人的出资背景、参与过程、经营参与度、分红来源、退出原因等关键事实进行核实。通过深度沟通,律师厘清核心事实:当事人虽有出资行为,但全程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被害人对接、款项骗取等核心实行行为;出资行为仅发生在公司成立阶段,属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环节;当事人中途被踢出公司,未参与后续全部诈骗活动;涉案数额及违法所得的统计存在模糊之处,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这一系列事实的还原,成为律师提出从犯辩护的核心事实依据。
(二)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精准梳理有利辩护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张伦伦律师依法申请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同案犯供述、书证等所有证据进行逐份审查、细致梳理。律师重点围绕三个维度固定有利证据:一是梳理证人证言中关于当事人参与程度的细节,证实当事人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仅在公司成立初期提供出资支持;二是详细统计分析银行流水,明确当事人的出资仅用于场地租赁、设备采购,未参与诈骗资金的流转、分配,分红金额远低于主犯,获利具有被动性;三是核实同案犯供述,证实当事人中途退出犯罪团伙,未参与后续犯罪实施。通过对案卷证据的精细化梳理,律师彻底剥离了当事人 “主犯” 的行为特征,固定了其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客观证据。
(三)构建专业辩护思路,明确三大核心辩护观点
结合事实与证据,张伦伦律师严格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预备、从犯的规定,形成三大核心辩护思路,且该思路独立于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意愿,仅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
1. 行为阶段界定:出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未参与实行行为当事人的出资行为仅用于公司成立阶段的场地租赁、设备采购,该行为属于为诈骗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而非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诈骗罪的核心实行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当事人未实施该核心行为,对诈骗结果的发生不具有直接作用力。
2. 主从犯界定:当事人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当事人并非诈骗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未指挥、安排其他同案犯实施犯罪,仅在预备阶段提供出资支持,中途被动退出犯罪团伙,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认定标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 证据标准界定:涉案数额及违法所得统计不明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数额、违法所得金额,缺乏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支撑,部分数额统计存在模糊、矛盾之处,未达到刑事诉讼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依法不应作为精准量刑的依据。
(四)坚守独立辩护立场,持续与办案机关沟通抗辩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坚持主犯认定,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据此给出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在此情况下,张伦伦律师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明确告知当事人独立辩护的法律依据与意义,在尊重当事人认罪认罚选择的同时,坚持向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反复阐述当事人的从犯地位、预备行为特征、数额存疑等有利情节。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并未因当事人认罪认罚而放弃辩护,反而加大与承办法官的沟通力度,多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结合类案裁判规则、刑法主从犯认定标准,向法庭充分阐述: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法院仍应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从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律师的持续沟通与专业抗辩,让合议庭充分关注到当事人的从轻、减轻情节,为最终采纳从犯意见埋下关键伏笔。
(五)精准庭审辩护,直击核心促成从犯认定
庭审过程中,张伦伦律师围绕从犯认定这一核心焦点,发表独立辩护意见。律师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排斥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法院应结合查明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地位与作用;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以主犯为由建议量刑十年,未考量当事人的次要作用,量刑建议过重。律师的庭审辩护逻辑清晰、依据充分,直击案件量刑核心争议,彻底说服合议庭采纳从犯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从犯辩护意见 十年量刑建议大幅缩减至五年半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采纳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张伦伦律师的全部独立辩护意见,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1. 否定公诉机关关于当事人系诈骗罪主犯的认定,正式确认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2. 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 判决结果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效纠正了量刑建议过重的问题。
从十年有期徒刑到五年六个月,本案实现了四年六个月的大幅减刑。这一结果,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是对张伦伦律师独立辩护、专业尽责的充分认可。当事人及家属接到判决后,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与坚守态度深表感激,原本沉重的刑罚得以大幅减轻,为当事人的人生留下了改过自新的空间。
四、办案心得:独立辩护是权利保障核心 穷尽努力方能实现权益最大化
作为本案承办律师,张伦伦律师在办结后深有感触:权利是一种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认罪认罚,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的当下,部分人存在 “签署具结书即无需辩护” 的误区,而本案恰恰证明,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仍应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挖掘所有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根据反馈调整辩护策略,才能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刑事辩护的意义,从不在于对抗司法,而在于还原事实真相、精准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决定刑期长短,即便当事人自愿认罪,律师也应坚守事实与法律,剥离其无关涉案情节、界定其次要地位。沟通不分庭前庭后,只要结果未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努力就不应停止。法律的生命在于抗争,这种抗争,是对事实的坚守、对法律的信仰、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守护。
五、律所实力:天津世则律所刑事团队 专业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由张伦伦律师等资深刑辩律师领衔,团队专注于诈骗罪、帮信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全流程辩护,深耕刑事司法实践多年,深谙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证据裁判规则与量刑尺度。团队始终秉持 “专业、坚毅、尽责、独立”的辩护理念,拒绝程式化辩护、走过场式服务,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坚决捍卫独立辩护权,在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中精准区分主从犯,累计为数百位当事人实现不起诉、缓刑、大幅减刑、轻罪认定等理想辩护效果。
团队始终坚信,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更需要律师的专业与智慧保驾护航。无论是涉案金额巨大的诈骗案件,还是情节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天津世则律所刑事团队都将以极致的专业能力、坚定的辩护立场,为当事人提供最优法律服务,全力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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