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作为高发的财产类犯罪,其定罪量刑不仅与涉案金额直接挂钩,更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故意等核心情节紧密相关。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刑期的悬殊差异,这也是刑事辩护中实现减刑、轻判的关键突破口。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张伦伦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专注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凭借对刑法条文的深度理解、对案件事实的精细化梳理、对庭审程序的精准把控,累计为数十位刑事案件当事人实现无罪、不起诉、大幅减刑、缓刑等理想辩护效果。近日,张伦伦律师承办一起涉案金额七十余万元的重大诈骗案件,面对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系主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不利局面,律师历经多次会见、全卷研判、精准质证、逻辑严密的庭审辩护,最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当事人为从犯,将刑期大幅缩减至有期徒刑四年,创下重大减刑的经典辩护案例,用专业能力切实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一、案情简介:卷入诈骗犯罪被控主犯 当事人面临十一年六个月重刑
本案当事人因卷入一起团伙诈骗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本案系多人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涉案团伙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虚构经营项目、隐瞒真实目的,对外实施诈骗行为,涉案总金额高达七十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法定刑幅度极高。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当事人实施了多项被公诉机关认定为 “核心作用” 的行为:其一,介绍他人担任涉案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助团伙完成公司注册手续,为后续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主体资格便利;其二,在公司运营期间,协助涉案团伙进行资金取现操作;其三,指使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诈骗所得款项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参与赃款处置。同时,公诉机关经审查查明,当事人具有前罪未执行完毕、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
基于上述事实与情节,公诉机关明确认定:当事人在整个诈骗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主动协助,起到组织、协助实施核心犯罪行为的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主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累犯等从重情节,公诉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十一年六个月的刑期意味着长期失去人身自由,人生将遭受毁灭性打击。在陷入极度焦虑与绝望的情况下,当事人家属多方寻访,最终慕名委托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张伦伦律师,担任当事人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希望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纠正公诉机关对当事人地位、作用的错误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结果。
二、办案经过:张伦伦律师精细化全流程辩护 层层破局推翻不利指控
张伦伦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本案涉案金额大、公诉机关指控力度强、量刑建议极重,辩护难度极高。律师立即启动重大刑事案件专项辩护流程,秉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辩护原则,以 “推翻主犯认定、争取从犯定性、实现大幅减刑” 为核心目标,开展了全方位、精细化、深层次的辩护工作。
(一)紧急会见当事人,全面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是还原事实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构建辩护逻辑的基础。接受委托后,张伦伦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这是本案辩护工作的首要关键环节。律师摒弃程式化会见,采用 “细节式问询” 方式,与当事人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深度沟通,逐事、逐笔、逐行为核实案件细节:包括当事人介绍法定代表人的初衷、是否知晓公司用于诈骗、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是否参与诈骗策划、取现与转账的真实目的、获利金额与来源、是否存在胁迫、不知情等情形。
通过多次连续会见,律师完整厘清了案件全貌:当事人并非诈骗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也未参与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其仅因朋友委托,介绍他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更未参与任何诈骗话术设计、被害人对接、款项骗取等核心实行行为;所谓协助取现、指使转账,并非为了参与诈骗分赃,而是为了拿回此前被承诺的 “介绍法定代表人的好处费”,主观上不具有诈骗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实行行为。这一事实还原,为后续推翻主犯认定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深度全卷研判,精准剥离无关涉案行为
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是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核心依据,也是辩护人寻找辩护突破口的关键。张伦伦律师耗时数日,完整查阅本案全部侦查卷宗、讯问笔录、证人证言、银行流水、书证等材料,对每一份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标注、分析。
在阅卷过程中,律师精准剥离出三大核心辩护要点:第一,无共谋证据:全卷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份笔录、书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与诈骗团伙存在 “共谋实施诈骗” 的意思联络,当事人对公司用于诈骗的事实始终处于不知情状态;第二,无实行行为:诈骗犯罪的核心实行行为是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而当事人从未参与该环节,其行为仅局限于 “介绍法定代表人、协助取现”,与诈骗实行行为完全割裂;第三,无核心获利:当事人未从诈骗所得中分得赃款,仅收取了少量事前约定的介绍费用,获利金额极低、与主犯的巨额分赃存在本质区别。
同时,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提及的 “累犯、前罪未执行” 等从重情节,逐一梳理法律适用逻辑,明确该情节仅影响量刑幅度,不影响主从犯的事实认定,避免当事人因从重情节被过度苛责刑罚。
(三)精准法律论证,构建从犯辩护的严密逻辑
结合事实与证据,张伦伦律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的规定,构建起严密的法律辩护逻辑:
1. 主犯的认定标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要作用体现为组织、策划、指挥、积极实施核心犯罪行为、控制赃款分配等;
2. 从犯的认定标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本案当事人的定位:当事人既非诈骗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也未实施核心诈骗行为,仅提供了极其轻微的辅助帮助,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边缘、次要地位,完全符合从犯的法定认定条件,公诉机关将其认定为主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律师将上述论证形成书面辩护意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提交给承办法官,为庭审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四)精准庭审质证,削弱指控证据的证明力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逐一出示证据,试图证明当事人系主犯。张伦伦律师针对每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精准质证意见:对于无法证明当事人有诈骗故意的证据,明确提出 “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对于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指出证据瑕疵;对于断章取义的讯问笔录,还原完整事实背景。通过有力质证,大幅削弱了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的证明力,让合议庭清晰认识到公诉机关的主犯认定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撑。
(五)直击核心辩护,坚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庭辩论阶段,张伦伦律师围绕 “主从犯认定” 这一核心焦点,发表了深入浅出、法理兼备的辩护意见。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将边缘辅助的当事人认定为主犯,与案件事实不符,与刑法主从犯认定规则相悖,若据此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将导致量刑畸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律师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认定当事人为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实现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 从犯认定实现超七年大幅减刑
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完全采纳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张伦伦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1. 撤销公诉机关对当事人 “诈骗罪主犯” 的认定,正式确认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2. 不予采纳公诉机关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的量刑建议;
3. 综合考虑涉案金额、从犯情节、当事人行为性质等因素,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
从十一年六个月到四年,本案实现了七年六个月的颠覆性大幅减刑。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还原,更是对张伦伦律师专业辩护能力的充分认可。当事人及家属接到判决结果后,对律师的专业、尽责、高效深表感激,原本绝望的人生迎来转机。
四、办案心得:刑事辩护贵在精准 以专业守护当事人的自由与正义
作为本案承办律师,张伦伦律师在办结后深有感触:刑事辩护是守护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案件、每一位当事人,都值得律师倾尽专业能力去争取公正。诈骗罪等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是量刑的 “生命线”,很多时候当事人并非主犯,却因侦查、起诉阶段的片面认定,被划入主犯行列,面临畸重刑罚。
本案的核心胜诉关键,在于三个 “精准”:一是精准还原事实,不被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带偏,从当事人的真实行为中剥离出辅助作用的本质;二是精准适用法律,严格紧扣刑法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构建无懈可击的辩护逻辑;三是精准庭审把控,通过质证、辩论,让合议庭接受辩方观点,纠正错误指控。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形式,而在于精准破局。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始终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坚守对法律的信仰、对事实的尊重,用专业能力对抗不公,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公正。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