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是否有效?
附条件合同是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附条件合同设定的条件,不能是合同履行的内容。如何理解“条件”?,“条件”应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明确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王利明——《合同法研究》),实务中需注意设定的条件是否有效。
例如:甲(建设方)乙(施工方)双方围绕工程款结算签订《解除及支付协议》,其中第八条载明“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但双方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主张“并未实际付款,故该协议虽成立,但是并未生效”(2021)最高法民申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支付工程款为该协议履行的主要合同内容,将协议的主要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理解为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协议签订时的常理,否则双方当事人并无定理支付协议的必要,据此驳回了甲方的请求。
签订附条件合同设定的条件,不能是合同履行的内容,不能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