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民事法律中,民事权利的行使依法会受到权利行使期限制度规制的。抵押权是债权的担保,抵押权设置与债权存有着关联。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最高院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务中,有把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视为抵押权的诉讼时效的观点。后颁布实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判决的裁判要旨指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抵押权适用的是“行使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419条对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定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行使期间包含如下内容:
1、《民法典》对抵押权行使期间采用的是“法定期间”,当事人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约定违反法定期间食无。
2、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的,抵押权就一直存在而不消灭(主债权诉讼时效终止、中断,抵押权行使期间也中止、中断)。主债权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与之相同。
3、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抵押权人在申请执行前提下,抵押权人的行使期间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相同。(最高院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