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免遇到他人拖欠自身借款的情况,也难免不遇到债务人躲债,或者表面上自己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其前妻名下却有财产,而且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得到的情况。
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中第三部分物权纠纷的第六项中提到一种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也就是说债权人能够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而代位析产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12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对于目前对所判决的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案件来看,诉讼需要满足这几点:
1.诉争财产为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
2.诉争财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
3.共有人怠于履行分割诉争财产的义务;
4.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