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若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时应如何救济?此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一、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可以提出哪些要求?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此时我们可以选择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民事诉讼监督由哪一级检察院受理?
针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该检察院进行受理。
那么,如何理解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我们以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为例,比如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省高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此时生效民事判决所指的是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为二审法院所在地同级的人民检察院。针对省高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不能对该裁定申请抗诉,因为对于已经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申请民事监督,其监督的对象仍然是原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向原生效法律文书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后,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存在《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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