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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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资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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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打赏网络主播,该怎么办?

发布者: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051人看过


案件背景:黑牛(化名)在其配偶冰冰(化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观看的网络平台上购买了5万元的虚拟货币,陆陆续续用于给女主播火火(化名)打赏,花费约4.5万元。

冰冰发现后黑牛用其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打赏主播,一怒之下将黑牛、女主播火火以及网络平台一并诉至法院,以黑牛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名义,主张黑牛赠送火火的打赏行为无效。那么冰冰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意见:冰冰以赠与无效为由主张黑牛的打赏行为无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火火系平台主播,为黑牛观看火火的视频提供直播服务。黑牛通过在网络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打赏火火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黑牛打赏火火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次,黑牛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不能以累计金额来做为是否超出夫妻日常生活必要的标准,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带来的精神享受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因此,黑牛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费范畴。基于以上行为,冰冰无法基于赠与行为无效为由,要求火火和网络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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