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很多打工人会面临,公司停工的通知。那么在停工的这段期间,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可以吗?
律师意见:首先,企业不可以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拒向员工支付工资;其次,受疫情影响,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再次,企业的正确做法应当是第一个月向员工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应向员工支付生活费。
法律依据:《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中明确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